齐齐哈尔市
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齐政规〔2020〕3号)解读

2020/04/22 1.8w 阅读 531 点赞

  一、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省“全面清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和不适应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精神,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黑司发〔2019〕14号)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4月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9年9月11日市政府16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等4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其中,《齐齐哈尔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于2019年完成修改,因此本次共修改41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若干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3〕28号)
  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上位法高度重合,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
  (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城市色彩建筑风格技术规范>和<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79号)
  理由:1.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市已将建筑环境审查纳入优化审批程序,不再作为独立审查事项,经市政府同意,《齐齐哈尔市建筑环境审查暂行规定》宣布废止。
  2.《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沿街商业在开口设置、沿街长度等方面与我市现阶段城市发展不匹配,我市大体量的综合性商场形式与城市发展阶段不符,在现有的城市发展动力背景下,难以保障充足的生活消费,满足大型商业企业投资预期,导致后期拆扒门窗现象出现,影响楼体安全。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关于加强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道路两侧商业建筑布局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宣布废止。
  (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3号)
  理由:已将此文纳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0号)一并修改,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
  (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号)
  理由:已将此文纳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1号)一并修改,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
  (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联防联管的意见》(齐政规〔2017〕4号)
  理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联防联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等制定,上述法律法规将全面进行修订,因此无法在3月底前完成《意见》修订。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待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正式修订完毕后重新制定《意见》。废止期间,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黑龙江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开展工作,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无缝对接。
  (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5号)
  理由:由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阶段性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此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
  (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5号)
  理由:由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为阶段性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此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宣布废止。
  (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3〕75号)
  理由:依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制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位法进行了调整修改。
  (九)《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发〔2014〕25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4〕54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齐政发〔2014〕58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齐政发〔2014〕60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齐政规〔2017〕10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区门诊检查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47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97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镇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80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55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十九)《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1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市区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8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原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职能实施主体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十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0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1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6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9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5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和富拉尔基区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6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6〕33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6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二十九)《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8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6〕12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养老服务机构执行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3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原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职能实施主体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十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4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对组团来齐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6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四)《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2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5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六)《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4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全市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齐政办规〔2018〕1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八)《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等5个专项规划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6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三十九)《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乌裕尔河、双阳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7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对文中涉及部分单位的名称及职能进行了调整修改。
  (四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和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居民和非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8号)
  理由:因机构改革,原齐齐哈尔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和收费管理职能实施主体变更为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十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冬季上浮销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18〕15号)
  理由:文中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冬季上浮销售价格执行期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5日止,自2019年4月16日已恢复原价,仍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9号)执行,因此将原文涉及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冬季上浮销售价格的条款删除。

  文件地址:/qqhe/c100135/202004/c02_128904.shtml

(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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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