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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政策解读

2021/05/20 2.0w 阅读 192 点赞

  为进一步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5月2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经2020年12月24日市政府第16届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19日正式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
  《齐齐哈尔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号)自2013年施行以来,在规范企业和驾驶员营运行为、规范政府行政执法、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尤其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迅速发展,现行办法已经明显不适应目前行政管理和行业发展的要求。为更好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市场环境更好优化,依据国家、部、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我市重新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废止原办法。
  二、修订意义
  (一)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由于行业管理职责及行政区划的调整、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交通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等因素,导致出租行业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流程等也需对应调整,迫切需要制定新的办法,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
  (二)有利于解决行业深层次问题。当前巡游车行业面临经营权固化、运价调整机制僵化、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网约车行业没有合规化导致的巡网之间矛盾深化等深层问题,导致行业改革、转型推进缓慢,需要通过立法确立新形势下出租行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保障乘客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规范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原办法对经营企业的处罚缺乏操作性,导致企业经营不规范,驾驶员拼客、拒载、绕道、多收费等顽疾屡禁不止,行业服务质量下滑严重,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高处罚威慑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四)有利于与国家、部、省有关行业发展新规衔接。为规范新业态发展,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也做出了相应修改,原办法已不符合这些新政策的精神和要求,甚至有矛盾之处,需要进行修改与之衔接。
  (五)有利于引领行业健康、有序、融合发展。在用车需求多元化、召车方式多样化的新趋势下,市民群众对出租汽车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制定新办法,可为推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行业的定位。为符合国务院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要求,即“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即满足“一般人群的特殊需求,特殊人群的一般需求”,从政策层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客运出租汽车”,《办法》第四条规定:“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遵循科学规划、适度发展、规范有序、安全运营、方便出行的原则”;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出行需求,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明确了行业管理主体。此次立法,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进行顶层设计,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构建行业市、县两级多部门管理体系,《办法》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中:龙沙、铁锋、建华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富拉尔基、碾子山、梅里斯、昂昂溪区的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由所在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组织实施。”同时适应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变化,规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这既明确了市、区县的行业监管职责,并配套经营区域制度和区域共享制度,充分向区县授权,既兼顾当前管理体制的现状,又体现了出租汽车行业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三)采取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此次立法着重解决巡游车行业所面临的根本性、制度性问题,通过突出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对巡游车行业的行政干预,强调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局面。
  1.破题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取消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改革要求,将原办法中有关经营权“特许经营”、“出让价格”、“有偿使用”等内容和条款予以删除。
  2.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目前我市的巡游车基础运价调整门槛高、周期长、难度大,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办法》明确:“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3.放开巡游车承包费管制。原办法规定由物价部门核定承包费价格,这与市场机制相悖,也导致企业普遍以包代管、以罚代管,明显不适应行业的发展。本次《办法》中删除关于对承包费的规定,法规不做硬性规定,由市场来调节,只需要司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即可。
  (四)放宽从业限制。目前在我市从事巡游车和即将从事网约车服务需要分别获得相应驾驶员许可,本次办法修改,将现行的两种驾驶员许可合二为一,即只需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许可,即可在两种业态间普遍使用,打通驾驶员流通渠道,为两种业态的融合破除制度性障碍。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办法》吸收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对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酒后驾驶、暴力犯罪,无驾驶证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等情形。”等要求,把好行业入口关。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40/202105/c02_134895.shtml

(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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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