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我市已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区,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但未对以上区域内的开发生产建设项目和开展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约束和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要求制定相关规定。
问:《公告》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为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产生,制定特定区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规定。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在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限制规定。
问:《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20年12月25日修订)第十八条;《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年12月27日通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109/c02_129059.shtml
(责任编辑:孟令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