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齐齐哈尔市医保信息系统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切换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全国“一张网”。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市级统筹、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上线、待遇清单等要求,我市需要对部分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
二、政策调整的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医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标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通用术语规范》、《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7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43号)、《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黑医保发〔2019〕38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1〕41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
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主要内容。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统一调整的内容、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调整的内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调整的内容三部分,共涉及征缴、门诊待遇、住院待遇等政策。
(二)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七区九县的医保待遇支付工作。
(三)施行时间。《通知》中除单独注明实施时间的政策外,其他政策实施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和调整医疗保障部分政策的通知(齐政办规〔2021〕8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36/202110/c02_129061.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