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16届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对《实施细则》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7月26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等七部门颁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60号令),该办法总计七章二十八条,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并要求11月1日起实施。上述两个文件下发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传达贯彻。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省交通厅多次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和工作部署会,要求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网约车实施。
二、起草的过程及立法依据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我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从2018年8月初开始即进入实施准备阶段,通过认真研读上级文件精神,借鉴省内其它城市经验做法,紧密结合齐齐哈尔市出租汽车行业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报市司法局审核把关后,形成讨论稿,并于2019年初开始,分别到政府相关部门、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企业,出租车驾驶员代表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019年中旬,交通部门又会同营商环境、司法、市场监督等部门对《实施细则》再次修改。2019年底,市政府第16届32次常务会原则通过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国家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3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实施细则》设置的原则
(一)明确网约车发展、监管原则。《实施细则》规定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龙沙、铁锋、建华三个区的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
(二)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许可条件。《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符合《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省级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证,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线下服务能力,取得我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明确网约车车辆许可条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鼓励经营者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聘用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该车辆所有人持我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利用名下一台车辆进入到在我市取得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
四、协调论证过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黑龙江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市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实际状况以及实施评估情况起草了《实施细则》初稿,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大众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策等程序后进行发文。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齐政办规〔2021〕19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36/202201/c02_129129.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