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背景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的函》(司办函〔2021〕1278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力事项的新规定,我市组织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按照国家司法部相关意见和工作实际,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局分别报送了需要调整修改的权力事项,市司法局对各部门提出的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将《决定》附件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6项)》第111项关于“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事项由“保留”变更为“取消”。
(二)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1项)》下放行政权力第64项关于“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事项职权名称修改为“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1项)》转变行政权力第1项、第2项、第3项关于“对事业单位违反登记事项的处罚”“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3个事项的调整理由修改为“转为其他”。
(四)将《决定》附件2《承接省政府2号令下放及委托行政权力事项表(14项)》第9项关于“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的职权名称修改为“粮食收购备案”;职权类型修改为“其他”;行使主体修改为“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意见修改为“由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承接落实”;备注修改为“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该事项由许可改为备案,行使主体为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附件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6项)》第266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事项的职权名称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五)将《决定》附件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6项)》第87项关于“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的处罚”事项的实施主体由“市自然资源局”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市政府令〔2022〕1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40/202201/c02_135070.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