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上位法发生了变化。原市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5月27日印发的《齐齐哈尔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齐房发〔2014〕13号)制定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后,业主表决比例发生了变化。另外,随着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如:《齐齐哈尔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施细则》(2021年市政府1号令)出台,在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等方面均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需重新制定《细则》。
(二)职责划分发生了变化。根据2018年12月份市机构改革要求,原市房管局的物业管理业务划归市城管局,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也随之划归。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由原市房产管理局变为市城管局。另外,原《细则》(齐房发〔2014〕13号)规定“区物业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由于不具有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仍是维修资金中心在受理和审核使用申请,故《细则》中的职责划分需要调整。
(三)适用范围需要调整。原《细则》(齐房发〔2014〕13号)适用范围仅为北三区和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和其他县(市)参照执行。因政策执行的不统一,不利于对全市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故需做出调整。
(四)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条款说明
本《细则》共五章24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3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划分;第二章使用包括第4~7条,明确了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具备的条件、提供的要件、办理流程等;第三章监督管理包括第8~15条,明确了第三方监督、费用控制、质保金管理、业主表决异议处理等;第四章相关责任包括第16~22条,明确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违反规定需承担的责任后果;第四章附则包括第23、24两条;最后还有1个附表和12个附件(示范文本)。
(一)《细则》第三条明确了职责划分
规定“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维修资金中心负责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经办工作,并受市城管局委托对其他县(市)区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
市辖其他县(市)区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维修资金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经办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现场初勘和项目核实工作,并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二)《细则》第四条明确了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要求拟维修项目属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且已过质保期,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已彻底解决,且当前拟维修解决的问题与质保期内的质量缺陷无关;拟维修项目通过日常维修、养护已无法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且专户存储的维修资金满足当前拟维修费用(包括工程费、审价费、监理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分摊,或不足分摊部分的资金组织实施单位同意另行筹集的,才可以申请使用额度不超过可分摊金额的维修资金。其中,维修费用采用约定分摊方式的,需经维修费用实际承担者认可。
(三)《细则》第六条细化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
其中第(二)项规定,启动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流程需有不少于3名的业主代表合程参与监督。
(四)《细则》第八条明确了第三方监督
其中第二款规定“预算费用在2万元及以上的一般使用项目和所有应急使用项目,应引入第三方审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预算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一般使用项目,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是否需经第三方审价,并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
(五)《细则》第十六、十七条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实施单位不履行义务或提供虚假资料等的后果。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205/c02_129161.shtml
(责任编辑:窦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