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国家、省、市持续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相继出台政策规定。为保证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并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提高服务和保障水平,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镇公租房管理的通知》(黑建住〔2020〕9号)。
(三)《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四)《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齐政办规〔2020〕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加大保障力度。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按照保障对象申请的方式应保尽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实施保障。
(二)落实优先保障。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含有城镇残疾人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孩家庭等群体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三)明确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审核内容。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四)完善一次性告知和公示机制。在申请审核环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年度补贴计划、房源信息、实物配租方案、初审复审情况、实物配租分配及补贴发放结果等,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五)合理确定实物配租轮候期。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租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不得超过3年。
(六)加强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公租房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公租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七)加强保障资格动态核查。各县(市)、区住建局(公租房保障主管部门)对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动态核查,及时作出延续、调整或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
(八)加强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本地、本单位内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
(九)严格监督管理。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十)强化能力素质提升。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和运用国家、省和市公租房保障政策,提升能力素质,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207/c02_129176.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