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政策政策解读

为企服务政策解读第十九期(消防救援支队)

2022/07/21 9.9k 阅读 175 点赞


   1.公众聚集场所具体包括哪些场所?
  答: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需要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需要提供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时限是几天?
  答: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为进一步便民利企、优化营商环境,市消防救援支队承诺办结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具体检查哪些内容?
  答: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
  5.在哪里可以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答:可以通过场所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申请。
  6.哪些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答: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体界定标准详见附件《黑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7.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或者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落实值班值宿、巡逻检查等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对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重点防火期、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工作方案;
  (三)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8.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如何管理?
  答: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责任编辑:窦姗姗)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