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发布《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规〔2020〕13号),该文件中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规定了“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建设用地,参照其所属区、乡镇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城镇之外的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位置相近价格差距较大的问题,严重限制了该地段土地市场的发展。各区政府及用地单位对商业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的意愿较为突出。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城镇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19〕289号)、《关于规范做好新一轮基准地价修订测算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2019﹞-101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性文件。
三、基准地价调整的内容
此次齐齐哈尔市城镇之外基准地价级别调整,重新对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界线进行细化调整。此次调整对独立于城镇之外国有商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进行细化调整,即临近城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仍参照其所属城区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远离城区的国有建设用地参照其所属城区末级的下一级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四、基准地价调整工作开展概况
根据国家文件和规程要求,为确保本项工作顺利推进,市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通过制定科学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调度,并严格依据技术规程和工作流程,先后经过外业调查、技术成果的编制、征求局内意见、召开听证会、征求市直部门意见以及政府常务会审查多个环节,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核。
五、适用期限和解释权
本通知公布的内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规〔2020〕13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的通知(齐政规〔2023〕2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35/202304/c02_129274.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