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热力出厂价格为2015年制定,该价格至今已运行9年,企业供热燃料价格、人工成本等均发生较大变化,热力出厂价格不足以补偿热力企业供热成本,价格倒挂严重。
二、制定的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关于印发〈全省城镇供热系统化治理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黑建函〔2023〕188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等文件,开展了对热力企业成本监审和经营情况核算工作,并根据监审核算结果提出价格调整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将热电联产企业平均热力出厂价格由33.20元/吉焦(含税价)调整为40.01元/吉焦(含税价)。
(二)一级管网输送价格在上游价格上调的基础上,由42.84元/吉焦调整为46.18元/吉焦。
本次调整不涉及居民和非居民终端热力销售价格。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