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齐政办规〔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与国家、省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按照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医保发〔2021〕3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优化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等部分政策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内容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政策。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本政策执行前已参加我市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员暂按原政策执行。在我市统筹区域内实际缴费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调整合并、转让、破产等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趸缴政策。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依法宣告破产时,必须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有明确接收单位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转移至接收单位继续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没有接收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我国平均余命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三是明确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可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及时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按规定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按照现行缴费标准予以补缴医保费,但是不追溯既往医保待遇。
四是优化参保人员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方式。为进一步提高医保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参保人员缴纳费用的便利度,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大额补助医疗费用部分(每月7元)由原来的单位代缴,调整为统一从个人账户扣缴。
四、《通知》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齐政办规〔2024〕9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