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市级社会保险基金存放管理,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参照省财政厅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齐齐哈尔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183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财库〔2017〕74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围绕细化流程控制,强化风险防范,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协同监督工作机制,我们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市级社会保险基金竞争性选择存放银行操作办法》。
(一)明确遵循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资金存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公开、结果透明;三是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四是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贡献度等因素,科学设置评分指标。
(二)明确参与主体资格。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确定依法经营、信誉良好、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风险防控能力,近3年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的银行具有参与资格,严格审核银行的准入资质。
(三)明确决策程序和操作方式。成立市级社保基金竞争性选择存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预算管理、监督等科(处)同志共同参与,提出资金存放规模、期限等建议,履行局党组集体决策程序,进入公开选择存放银行流程。对符合资格要求的参与主体进行综合评分,评分指标由安全性、服务性、收益性、贡献性指标构成,通过综合评分方式确定存放银行和额度。
(四)明确资金风险防范措施。市财政局在存放银行足额提供质押品后拨款,资金存续期内,如银行出现逾期、违约等风险事件,按规定处置质押账户担保品收回资金。同时,设定提前收回存放资金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