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为更好履行地下水监管职责,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齐政发〔2015〕1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3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齐政规〔2022〕9号).doc
文件解读地址: /qqhe/zcjd/202301/ba432279f61b43b985a6539828ef82df.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