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2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加符合我市土地市场运行实际,促进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17届1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齐政规〔2020〕13号)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1.增加附件4.《齐齐哈尔市城镇之外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表》(附后)。
2.将附件2“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使用说明”第三条“其他说明事项”中“(二)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建设用地,参照其所属区、乡镇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修改为“(二)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住宅、工业、公共服务用地,参照其所属城区、乡镇末级基准地价标准执行。独立于城镇之外、没有划分土地级别的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参照《齐齐哈尔市城镇之外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表》(附件4)对土地级别界线进行确定,最终确定的土地级别以各用途土地级别界线文字描述对应的基准地价图所载级别范围为准。”
本通知公布的修改内容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4.《齐齐哈尔市城镇之外国有商业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描述表》.doc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齐齐哈尔市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的通知(齐政规〔2023〕2号).doc
文件解读地址: /qqhe/zcjd/202304/e691ad6f2eae40eeabccf22fbb9e3656.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