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政策政策解读

《讷河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1/03/24 2.2k 阅读 191 点赞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村[2010]34号)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特别是2006年以来,后期扶持政策的陆续出台,有力促进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随着资金投入的不断加大,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顺利实施。结合《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黑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农村[2010]3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重要提示
本实施细则共计31条,分总则、三章及附则,实施期限至2026年,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明确的扶持期限。
三、问题解答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具体扶持范围、标准和期限?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范围(含本省及外省水库移民),2006年6月30日(包括本日,下同)以前搬迁的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包括本日,下同)以后搬迁的为原迁人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主要针对哪些方面予以支持?
主要为七个方面:(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五)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七)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3.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如何拨付、使用、管理、违规处罚?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等)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管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对直补到移民个人的后期扶持资金,财政局应依据移民办提供的享受直补资金的名单和移民个人账户等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一折通”的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
对实行项目扶持的后期扶持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经项目单位申请,由市财政局和移民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办理审批手续后,通过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方式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未实行政府采购的,可由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后期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按照移民资金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会同移民办切实做好后期扶持资金收支及预(决)决算、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后期扶持资金享受直补移民名单编报,并监督项目实施等工作。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文件地址:/nehe/c100499/201103/c02_24395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