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讷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依据的《黑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法治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办法》制定的重要意义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和质量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快城市转型全市人居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城市管理水平也有了很大提升。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对城市环境需求的不断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等区域责任人问题;商户、摊贩出店、占道经营问题;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随意设置户外广告、乱 贴、乱画、乱悬挂、私搭乱建、管线乱架问题等仍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都急需通过规范予以规范。制定出台《办法》,必将推动我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既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又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文明城市创建、城市综合素质提升及人居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支撑。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的基本要求:城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及职责。
三、秉承服务型执法理念
《办法》在保持与上位法、同位阶法规间协调一致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设定各项法律责任,对 违法行为设定了处罚,但对其中一些违法行为前置设定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等措施,如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处罚,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服务理念。同时,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规定了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措施,有利于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施行时间
《通知》明确了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