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规划和土地保障方面
1、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建养老福利机构项目,发改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审批。
2、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每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3、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养老服务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或已经确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4、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家有关用地法律规定,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5、城市闲置的工业用地和社会公益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6、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停办的,其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严禁以兴办养老机构名义骗取政府批准用地。
二、税费减免方面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
2、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养老机构占用耕地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5、境内外资本建设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6、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
7、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热、燃气等执行民用价格。
8、养老机构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9、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11、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的相应税费优惠政策。
12、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13、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