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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25/05/27 1.0w 阅读 157 点赞

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调整我省政策性种植业农业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标准的通知》(黑财金【2025】58号)、《黑龙江省肉牛和鹅政策性保险以奖代补工作方案(试行)》(黑财金【2024】42号)、《黑龙江省财政补贴型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黑财金【2023】7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24】1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及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助力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实施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险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

(二)体现金融普惠。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三)确保风险可控。应注重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强化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全面提高大灾风险统筹层次,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

(四)保险补贴预算制度。保险保费补贴实行预决算制度。预算保险险种为省财政补贴保险险种标的及地方特色农产品;预算编制方式为农业相关部门协调各乡镇(街道)、农林牧场,以上一年度承保数据为基础结合承保机构调查农户投保意向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种植业按作物生长期以每年1月至12月为一个结算年度,养殖业、森林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按投保集中度以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结算年度,补贴结算依据省农业保险结算平台各承保机构承保数据,经各级主管部门核实,具体结算按照省里文件要求执行。

三、保险内容

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可自主选择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保险险种参照(三)表)。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标的

按照自主自愿、应保尽保并结合地方财力的原则补贴:1. 种植业:大豆、玉米、水稻、小麦、甜菜、马铃薯。

2.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木耳、汉麻、肉牛、肉鹅、种鹅。

3.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普通奶牛、进口奶牛。

4.森林险:公益林、商品林。

(二)投保时间

种植业保险截止时间2025年7月10日,养殖业保险根据具体政策要求应保尽保。

(三)保险险种、保费、保额、费率及补贴比例

(四)脱贫户(含未解除风险监测户)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

脱贫户(含未解除风险监测户)承包耕地指其自有二轮承包土地及外包他人的合法耕地,需经当地村委会确认,承包手续齐全,公示无异议。财政对脱贫户(含未解除风险监测户)投保政策性水稻、玉米、小麦、大豆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分别给予5.4元、5.8元、4.2元、3.6元/亩补贴;对脱贫户(含未解除风险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养殖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承保机构不得限制脱贫户(含未解除风险监测户)自主选择投保险种。

四、保险赔付

(一)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不得设置绝对免赔额,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对免赔额(起赔点不得高于20%)。

赔付金额=单位保额x受损面积x生长期赔付比例x损失率。承保机构应根据农作物不同生长期每亩种植成本合理确定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不同生长期每亩赔付标准,

(二)种植收入保险。种植收入保险合同到期,当实际收入低于保险金额(目标收入x80%)导致收入损失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1.赔付计算方式。

赔付金额=(保险金额-实际收入)x投保面积

目标收入=目标价格x目标产量

实际收入=结算价格(实际平均销售价格)x实测亩均产量

2.价格采集方式。

农产品相关价格信息,通过期货市场或现货市场两种渠道确定。期货市场目标价格、结算价格,分别为保险起保日、保险到期日前30个交易日期货合约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现货市场目标价格、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以约定的县级相关部门或第三方价格采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分别为保险起保日、保险到期日前30日价格信息的算术平均值。

3.产量确定方式。

目标产量为县级相关部门认定的近三年产量的算术平均值;测亩均产量由农作物成熟收割前通过测产确定。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委托专业机构、遥感测产等第三方机构参与产量测定工作。

以上价格采集、产量确定的方式,由承保机构与农户协商确定,且需在保险单中详细载明。

五、部门职责

按照《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讷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精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林业和草原局等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责,协调解决全市农业保险承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讷河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有序开展。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 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工作机制及实施方案,制定全市农业保险的发展目标、实施步骤,推动农业保险规范开展。

2. 研究支持和保护农业保险发展的各项措施。即:针对农业保险的巨灾风险应对措施、宣传措施、保费补贴措施等。

3. 对各乡镇(街道)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全市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 研究其他农业保险相关事项。

5.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各单位职责

1. 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2. 农业农村局(畜牧局)、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做好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农业农村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农业生产基础数据;负责审核各承保机构上报的农业保险基础数据;及时提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脱贫户、监测户名单及校对。

六、监督管理

(一)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农业保险业务和财务情况,保证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应加强批改管理,及时完成自查工作,对农户因不可抗力因素更改农作物品种与直补作物、面积不符情况,及时更正投保面积。

(二)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农业保险的数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报表、工作总结、资金申请等)上报资料数据准确、真实,报送及时、齐全。对外部数据信息应当进行必要的查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数据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1. 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2. 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3. 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四)保险承保机构必须服从市政府及监管部门领导,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要求统一标准从事农业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不得跨区承保,一经发现减少该保险机构部分承保区域,并在年末绩效考核给予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保险机构下一轮在讷河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五)加强监督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承保机构、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落实到位,对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保险承保机构取消在我市开展政策性农险的承保资格。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及各乡镇(街道)要提早谋划,在承保信息采集等事务性工作上早动员、早部署,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序实施。

(七)2024-2026年度服务期间承保机构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做为下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遴选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农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险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以及最新发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补贴政策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地址:https://www.nehe.gov.cn/nehe/c100502/202505/c02_553095.shtml

原文件下载:《讷河市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