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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讷河市财政局关于讷河市卫生健康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

2025/08/20 9.3k 阅读 296 点赞

讷河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5〕28号)要求,讷河市财政局于2025年7月28日至2025年8月8日对你单位2024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原始凭证不规范
  2024年5月42号凭证关工委人员经费7,200元,缺少领取明细表及领取人签字。9月15号凭证网费1,500元,16号凭证电话费1,500元,缺少发票复印件。10月19号凭证体检费9,200元,未附发票。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不及时
  2024年在建工程科目余额28,051,370元,为通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雨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未转增固定资产。
  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五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三)差旅费管理不规范,未执行出差审批制度
  2024年8月25号凭证差旅费报销489元,未履行差旅费报销手续。9月17号凭证,差旅费2,588元未附差旅费报销单。
  不符合《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讷政办发〔2022〕4号)第四条“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借出差名义变相旅游。”的规定。
  (四)往来账清理不及时
  2024年12月其他应付款余额176,793.06元,其中计生协会-18,478.85元,乡镇卫生院工程款97,354.68元,未及时清理。
  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性支出
  2024年8月25号凭证差旅费4,347.5元,9月17号凭证差旅费2,588元,11月38号凭证稿纸、硒鼓套件等4,982元,11月39号凭证粉盒、出纸轮等1,938元,11月40号凭证长尾夹胶片等3,910元,未通过公务卡结算。
  不符合《讷河市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讷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讷财发〔2015〕3号)第三条“公务卡结算内容。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支出均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书报杂志订阅费以及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保险费、保养修理费等公务性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二、处理决定
  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你单位应从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的工作出发,积极进行以下整改:
  (一)原始凭证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不及时的问题,应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真实的固定资产占有情况,防止资产流失,按时计提折旧。
  (三)差旅费管理不规范,未执行出差审批制度的问题,应按照《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
  (四)往来账清理不及时问题,应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部分1212-应收账款中第四条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性支出的问题,应按照《讷河市财政部门关于印发〈讷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及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讷财发〔2015〕3号)的文件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性支出。
  以上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讷河市财政局监督评价股。
  联系人:李焕
  电话:0452-3373568
  地址:讷河市环城东大街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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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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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