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2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齐齐哈尔市水库清淤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17届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齐齐哈尔市水库清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库清淤管理,保障水库防洪、生态和工程安全,确保水库功能正常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已注册登记的水库(不包含农垦系统管理的水库),因淤积导致水库库容被侵占,影响水库效益发挥的,可依据本办法实施清淤。
第三条水库清淤兼顾工程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坚持依法审批、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水库清淤实行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水利部门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发改、财政、国资、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清淤有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库清淤,倡导清淤淤积物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清淤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水库清淤按水库规模分级实施。除省级以上权限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中型水库清淤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以及清淤淤积物处置与利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清淤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以及清淤淤积物处置与利用。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清淤项目均应按要求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库清淤项目严格遵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水库清淤项目建设和管理,履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第九条 项目实施涉及环境影响、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以及矿产资源利用等行为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履行相关流程。
第十条 水库清淤工作应当在非主汛期进行,若有必要在汛期开展,需编制度汛方案,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第十一条 水库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清淤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淤积物利用与处置
第十二条 水库清淤实施前,按分级实施原则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库清淤淤积物综合利用方案,检测分析淤积物成分,评估淤积物价值,明确淤积物利用与处置方式,涉及砂石或其他矿产资源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水库清淤淤积物综合利用方案需经实施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水库清淤过程中,发现其他未探明的矿产资源或文物、有害物质等,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水库清淤淤积物应按照经批准的水库清淤淤积物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利用和处置。
水库清淤产生的砂石,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3号)、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河道治理项目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黑水发〔2021〕112号),由实施主体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依规组织拍卖,拍卖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此项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水库(河道)运行管理及维护。
第十五条 清淤实施主体应当积极探索将清淤淤积物脱水固化研制新型建筑材料,或结合环境治理、土壤改良实施绿色循环利用。
鼓励参与水库清淤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清淤中产生的有效淤积物做到回收再利用的最大化,发挥经济价值。
第十六条 清淤淤积物处置及利用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安全环保、科学有序的原则,有污染的清淤淤积物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清淤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履行项目法人首要责任,强化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依法落实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施工质量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4〕16号)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各相关行业部门监督指导水库清淤工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交通等其他行业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水库清淤项目有关活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相关主管部门对水库清淤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