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25〕5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17届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具体负责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县(市)、梅里斯、富拉尔基、昂昂溪、碾子山区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前出售,由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第四条 监管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多家商业银行。
第五条中标的商业银行通过本地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条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在监管的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中标银行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账户变更;非中标银行的,其已监管的预售资金应转至其他中标银行。
第七条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能继续作为监管银行,其已监管的预售资金业务及资金按规定转至其他中标商业银行。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已中标银行范围内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在销售时告知购房人。
第十条监管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必须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及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经造价服务中心核实后的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确定。对按标准实施全装修商品房项目的监管额度,可不计入因实施全装修增加的费用。
第十二条 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 购房人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合同中应当将监管账户作为到账账户,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监管额度内的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最后拨付节点为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企业应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施工合同内容、材料采购等综合因素合理统筹制定资金拨付计划,适时提出预售资金拨付使用申请。
第十五条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同意,商业银行应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商业银行违反协议,未经所在地住建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请求释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相应额度资金的,可以予以准许。如保函额度和有效期可覆盖项目监管额度和建设周期,可不进行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按照“每个节点拨付资金后监管资金余额能够确保后续项目竣工交付”的原则,监管账户内余额在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至少不低于监管额度的3%。
节点1: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二分之一时,可提取已存入资金总额的50%;
节点2;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可提取已存入资金总额的60%;
节点3: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顶时,可提取已存入资金总额的70%;
节点4:工程交付使用后,可提取已存入资金总额的80%。
第十八条项目管辖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工程款拨付、税费缴纳、房屋销售情况等综合因素判定项目风险情况,如风险研判为有重大风险的可以建立政府监管账户接管,实施封闭管理保障账户资金安全,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材料款、设备款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应当直接转至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营销费用及其他借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应提供上一次拨付资金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切实避免因人民法院保全、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款项导致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无法拨付到位,商品房项目建设停止,影响项目竣工交付,损害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住建部门。开设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接到人民法院冻结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指令时,应当立即办理冻结手续,并及时通知项目管辖地住建部门。
第二十四条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项目管辖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住建部门核实同意后可以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二十七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发生监管银行、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变更、项目转让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变更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需退还购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住建部门出具的网签备案合同注销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已入账相应购房款,并直接退返购房人。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主动配合项目管辖地住建部门进行预售资金监督检查,定期与住建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住建部门。发现法院、政府等其他部门、单位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资金扣划的,应立即告知住建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虚报工程建设进度骗取资金拨付、擅自挪用或违规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管辖地住建部门可暂停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暂停拨付预售监管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并向公众提示违规项目预购风险。
第三十条 住建部门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定期梳理各项目销售金额、施工进度、工程款支付和预售资金使用情况,排查风险项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辖地住建部门、商业银行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定、三方协议签订、账户款项划拨和监管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4年12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齐政发〔2014〕54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齐政规〔2025〕5号)
文件解读地址:/qqhe/zcjd/202509/c02_5761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