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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9/29 9.5k 阅读 362 点赞

齐政规〔202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7届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9日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平台、管办分离、多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合监督机制。

营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监管部门。

住建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

交通部门是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

水务部门是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行业监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是土地、矿业权出让项目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行业监管部门。

国资部门是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保障部门。

第六条  下列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项目;

(二)我市各级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交易项目;

(四)城市供水、供气等特许经营权交易项目;

(五)其他纳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

第二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确定项目发包方式,并对发包行为负责。

需要立项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改部门依法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不需要发改部门立项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负责组织招标活动,负责编制和解释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原则上应当选取信誉好、实力强、有经验、专业技能突出的代理机构。

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并对委托范围内的代理机构的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以及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市营商局指导协调全市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前,应按行业监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备案及准备工作。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细化本行业招标活动备案的流程,并对备案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行业监管部门在与招标人确认招标文件后,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招标文件推送至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人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结果等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果负责。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管理,提升评标专家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要确保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功能满足交易活动及监督管理要求,对开标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现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项目的招标投标流程执行情况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建立智能辅助检测模式,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投标行为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对评标报告内容和中标企业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鼓励招标人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政府采购网等官方平台网站核实资质、社保、业绩等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审核中发现投标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鼓励进入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招标项目,将合同上传至平台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招标人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并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人负责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核实异议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答复,并对答复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住建、农业、水利、交通等各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处理结果负责。

综合监管部门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转交行业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按照年度同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采购人依据确定的采购项目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经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采购需求。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对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负主体责任,并负责将编制的采购实施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对公开采购意向负主体责任。采购人在采购实施前应当依法依规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委托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采购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人的委托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采购人确认后继续后续工作。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的流程,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负责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及验收情况进行管理。采购人发现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依法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并依法进行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本级供应商提出的投诉,并调查处理。

  第四章  各方主体行为规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四)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五)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四)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五)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开标前泄露标底;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二)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四)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八)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

(九)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未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

(三)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监管部门在监管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二)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依法予以保密;

(三)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项目有关工作中,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做好对交易活动现场不良行为发现、记录和报送;

(二)提供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功能无法满足交易活动及监督管理要求;

(三)擅离职守导致现场管理缺失;

(四)非正常接触和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五)未按规定记录、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等,导致交易过程无法追溯,或资料丢失、损坏,影响后续的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

(六)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章 附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18〕5号)同时废止。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规〔2025〕7号)

  文件解读地址:/qqhe/zcjd/202509/c02_58082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