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必要性: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工程经济和财政财务管理方面,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的重要保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二)依据:为加强细化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黑龙江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黑财办)〔2013〕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结算评审实施单位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项目结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工作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实施,在结算评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不能满足结算评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结算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评审。
(二)委托中介费用计算标准
委托评审基础费用按讷政办发〔2022〕32号文件执行,同时按照审减额2%计算效益收费。
(三)结算报价原则
1、采用招标(竞谈、磋商)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增、减项变更的,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对原合同价款没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进行结算评审,报送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增、减项及变更的,报送结算金额=合同金额+变更价。
2、因抢险救灾、应急、限期整改等原因直接发包的项目,工程竣工后不能或不能完全提供竣工图纸、相关经济签证等资料,也不能现场核实工程量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出具结算书、相关可证明工程量真实性的材料和经建设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结算书结算金额拨付工程款。
(四)结算文件不合格退回情况
1. 没有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隐蔽工程记录,致使送审的结算中,存在大部分工程量无法核实的。
2. 擅自变更,未按施工图纸或设计方案施工的。
3. 虚报施工进度,提供虚假竣工验收报告的。
4. 其他因素导致工程结算评审工作无法开展的。
(五)强化责任追究
进一步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财政评审机构和中介机构在结算评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处理。
三、文件制定程序
该文件由讷河市财政局起草,并对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文件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