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办、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克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克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有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规范〔2021〕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
〔2020〕9号)、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的通知》(齐建规〔202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克山镇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第四条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克山镇各社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资格初审工作,县自然资源、民政、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退役军人、残联、营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不同户口下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组成的独立家庭,可单独申请;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克山镇社区或者县住建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家庭成员以外来人口居住证明为准。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实物配租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为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一)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或其他政策法规规定的有效证明。
2.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在克山镇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在克山镇内无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乡村教师、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农民工、返乡创业人员、家政从业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克山镇内实际居住生活和具有户籍或居住证。
2.申请家庭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3.申请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在克山镇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在克山镇内无房。
5.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经与县城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已经被县城内行政、事业单位录用。
(三)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公交、环卫行业人员,我县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的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在克山镇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具有户籍或居住证。
2.家庭人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3.申请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4.申请家庭在克山镇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5.已经与县城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且申请之日前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或已经被县城内行政、事业单位录用。
6.住房租赁补贴总年限不超过5年。
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包括:装备制造整机、基础零部件、金属新材料、食品加工、现代畜牧、旅游、陶瓷、节能环保、养老、冰雪体育(运动)、制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规上工业、限上贸易、规上服务业”企业。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不得同时享受。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实行承诺制,申请对象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并签署承诺书,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主动提交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的查询委托书,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所提供信息。审核机关调查核实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条 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财产标准和重点行业、重点发展产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财产标准和重点行业、重点发展产业企业,由县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三)已享受安居工程住房、棚改回迁房、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出售等优惠政策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的。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三)诚信承诺书;
(四)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查询委托书;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常态化受理,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本地稳定就业的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生,环卫、公交行业人员,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初审及公示。社区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盖章,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
(三)审核及公示。县住建局收到初审材料后,将相关信息发送给民政、自然资源、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财政、金融、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由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审核部门于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主管领导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反馈给县住建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初审结果。县住建局收到各部门审核结果后5日内完成资格确认,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上盖章,主管领导与经办人签字,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该结果即为最终确定的审核结果。
第三章信息共享与核对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应会同营商、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住房公积金、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退役军人、残联等部门,要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信息互联互通、数据推送、动态审核、联合审查。
第十五条 信息核对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户籍、住房、社会救助、婚姻登记、公积金、财政供养、社保、营业执照、车辆、税务、征收补偿安置、金融、退役军人、残疾和房屋租赁等信息。暂时无法实现信息核对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如实申报信息。
(一)户籍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同一户籍人员和不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姓名、转入时间、转出时间、注销时间和居住证信息等。
(二)住房信息。包括坐落、面积、性质、来源等。
(三)社会救助信息。包括低保、低收入、分散供养人员证明,保障人口数量等。
(四)婚姻登记信息。包括婚姻登记状态、时间等。
(五)公积金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六)财政供养信息。包括财政供养单位、月工资收入等。
(七)社保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缴存基数、缴存时间等。
(八)营业执照信息。包括登记企业名称、登记状态、股东出资额度等。
(九)车辆信息。包括车辆型号、牌照号码、登记时间、状态、注销时间等。
(十)税务登记信息。包括缴税基数、缴税时间等。
(十一)征收补偿安置信息。包括安置房源坐落、面积及安置时间等。
(十二)金融信息。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
(十三)退役军人信息。包括退役军人基本情况、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情况等。
(十四)残疾信息。包括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证时间等。
(十五)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时间、租赁金额等。
(十六)根据规定,需要查询核对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户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第四季度补贴于12月25日前发放。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需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房屋实际月租金低于月住房租赁补贴金额的,按房屋实际月租金发放补贴。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月补贴金额=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建筑面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月每平方米14元;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2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0元;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米5元。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家庭18平方米;2人户家庭25平方米;3人户家庭33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44平方米。申请家庭有住房的,补贴面积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负担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住建局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并办理相应发放手续。
第五章 排序与配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优化轮候规则,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实物配租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房源,并在公证和申请人代表监督下完成。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同一系列按以下分类顺序排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一)孤老病残人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及其他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获得全国英模称号及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
(四)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单亲家庭;
(五)连续享受住房保障时间长者;
(六)在克山镇居住时间长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县住建局将批次房源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制定配租方案。县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对象类别,确定房源分配比例并制定配租方案。
(三)资格复核。县住建局根据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数量,按照1:1的比例,按排列顺序进入选房范围,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行资格复审。
(四)意向登记。县住建局对进入选房范围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配租意向登记。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房型应与申请家庭人数相对应。
(五)确定配租名单。县住建局根据意向登记及资格复审结果,确定参加配租的名单。
(六)分配房屋。集中分配的,按照排列顺序摇号选房;常态分配的,按具体分配方案实施。房屋分配后,将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向获得配租的申请对象发放《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单》。
(七)签订合同。县住建局与取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通知单》承租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合理使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对象获得配租资格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重新申请排列顺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继续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房屋所在地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新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0%收取。其余部分予以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合理确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按租赁合同规定主动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室内自用部分的维修,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供水、供电、物业、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要求后续承租人及产权单位承担应由以往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四)因分配、维修等原因造成的公共租赁住房空置期取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县住建局应当对其是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予以审核。
保障对象不按规定参加资格期满审查的,自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合同期限内,每年由县住建局定期组织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按照对应的保障方式继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经审核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按重新审定的保障资格,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相应标准缴纳租金。
(三)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八条 保障对象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发生变化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结果,由县住建局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保障资格的决定,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建局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县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由县住建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由县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燃气、取暖、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保证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保证恢复入住时原状,遗留物品视为废弃物处理。县住建局组织对房屋状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性质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可以出售。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方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一)具有克山镇户籍;
(二)购买人为廉租住房承租人或经审核通过并取得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的主申请人;
(三)申请时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欠缴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费、物业费、电费、水费、天然气费等应承担费用,没有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出售价格,采取市场评估法以不低于房屋建设成本价原则确定(不含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五条 购买廉租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在全额交付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费用后,拥有全部产权,停止计租,从购买之日起维修费用由购买人负责;也可选择分期付款,付款次数不得超过3次,且须在3年内按照合同签定价格完成全部份额的购买,购买比例分别为40%、30%、30%。
选择分期付款的,其所购的住房面积自购买之日起停止计租,未购部分仍需按规定缴纳租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所购住房面积交纳,购买人按照购买比例承担维修费用。
购买廉租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购买人在取得廉租住房全部产权5年内,不得将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继承、赠与。5年后,购买人按规定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上市交易,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住建局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社区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并通过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建局应当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应详细记载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情况和使用管理情况,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实施保障管理和违法违约等情况的信息。建立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实行诚信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对欠缴租金经追缴仍拒不缴纳租金或违法违规申请、使用、占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保障对象诚信档案,并依法申请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
(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检查房屋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补贴资金;已进入排序的,取消其排序;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2013年3月3日克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山县廉租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克山政发〔2013〕10号)和2016年11月1日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克山政办发〔2016〕49号)废止。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提高服务和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居民住房状况、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负担能力等因素,现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月补贴金额=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具体标准及要求如下:
1.补贴金额等级标准(建筑面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月每平方米14元;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2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0元,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5元。
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1人户家庭18平方米;2人户家庭25平方米;3人户家庭33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44平方米。申请家庭有住房的,补贴面积按照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
3.申请人在居住地克山镇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已享受安居工程住房、棚改回迁房、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出售等优惠政策的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4.保障家庭不同人口及不同保障对象计算的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
序号 |
每户人口(人) |
保障面积(㎡) |
特困人口补贴标准(元) |
低保补贴标准(元 |
||||
|
月补贴等级 |
年补贴 |
年人均补贴 |
月补贴等级 |
年补贴 |
年人均补贴 |
|||
|
1 |
1 |
18 |
14 |
3024 |
3024 |
12 |
2592 |
2592 |
|
2 |
2 |
25 |
14 |
4200 |
2100 |
12 |
3600 |
1800 |
|
3 |
3 |
33 |
14 |
5544 |
1848 |
12 |
4752 |
1584 |
|
4 |
4 |
44 |
14 |
7392 |
1848 |
12 |
6336 |
1584 |
|
序号 |
每户人口(人) |
保障面积(㎡) |
低收入补贴标准(元) |
其它补贴标准(元 |
||||
|
月补贴等级 |
年补贴 |
年人均补贴 |
月补贴等级 |
年补贴 |
年人均补贴 |
|||
|
1 |
1 |
18 |
10 |
2160 |
2160 |
5 |
1080 |
1080 |
|
2 |
2 |
25 |
10 |
3000 |
1500 |
5 |
1500 |
750 |
|
3 |
3 |
33 |
10 |
3960 |
1320 |
5 |
1980 |
660 |
|
4 |
4 |
44 |
10 |
5280 |
1320 |
5 |
2640 |
660 |
5.同一家庭中有不同保障对象的,以家庭人口对应的不同保障对象人口数量计算金额。
二、公租房租金收取标准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廉租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分楼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1元。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分楼层),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1.5元。
3.其他保障家庭享受公租性质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顶楼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2元,其它楼层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3元。具体标准由县住建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点、楼层、装修等实际情况确定。
4.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家庭,暂时无法退回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过渡期满,承租家庭确无其他住房又无法退回共租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当向县住建局提交承租申请,经县住建局核实后,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租金标准为顶楼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3-4元,其它楼层每月每平方米收取租金4-6元。具体标准由县住建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点、楼层、装修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2013年3月3日克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山县廉租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克山政发〔2013〕10号)和2016年11月1日克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克山政办发〔2016〕49号)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keshan.gov.cn/keshan/c100266/202311/c02_dbde3321bb434f638bd7a470427534d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