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1.2017年4月,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黑龙江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到2020年,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
2.2019年12月,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随后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又印发了《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5号),按照“一、取消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我省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从2019年12月20日起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政策。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按规定执行),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二、相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对辖区内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报市(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文件起草依据
1、上位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医改领发〔2019〕1号)
2、定价权限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价联〔2017〕166号)
3、市本级政策支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7〕41号)、《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4、价格调整参照标准依据:两次药品降价,对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依据:《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黑价联〔2017〕2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黑价联〔2017〕14号)、《关于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工作的通知》(黑医改办发〔2017〕4号);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价格调整依据:省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随后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又印发了《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65号)
5、规范项目依据(含新开展及新增项目):《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黑价联〔2017〕25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补充(第二批)通知》(黑价联字〔2007〕36号)、《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6〕5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19〕13号、30号)、黑医保发〔2019〕65号
文件地址:/qqhe/c100136/202003/c02_128898.shtml
(责任编辑: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