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出台背景是什么?
我市2部地方性法规已出台多年,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是对国家、省级设定事项的细化,在2015年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时,未单独对我市2部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设定,《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后,按其要求设定相应的自由裁量标准。
二、《通告》出台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我市出台的2部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设定。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对我市出台的2部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标准的种类、幅度以及行使主体、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通告》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修订)第三十四条、《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2018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七条、《齐齐哈尔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和《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年10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进行相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的设定。
文件地址: /qqhe/c100137/202108/c02_129032.shtml
(责任编辑:孟令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