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压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促进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建设,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维护国家档案资源的完整与安全。
《办法》立足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求,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随着依法行政不断推进和实施,全社会法治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人们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要求日益强烈。作为日后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的行政执法档案却无统一规范要求,处于管理无序状态,有必要对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等相关环节进行研究探讨并做以规定。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及所属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办法》要求,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反映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体现行政执法程序行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以及执行行政执法行为等全部材料。
《办法》还对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鉴定等做出明确规定。
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原《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21号)中部分内容不符合《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需要修改原通告内容。
二、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修改依据是《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内容”。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对原办法中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修改。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将原办法中第二十八条“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稽查。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修改为“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稽查”;第二十九条“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修改为“市发改委和有关部门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2〕12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 /qqhe/c100136/202301/c02_129253.shtml
(责任编辑:窦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