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背景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研究处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有关问题的函》(司办函〔2022〕1565号)要求以及市人大法制办意见建议,市政府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2022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修改的过程
市水务局、市委编办按照司法部要求及市人大法制办相关意见对4项行政权力进行了修改,市营商局按照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22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了市水务局、市委编办意见建议,并通过了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转变行政权力第1项“对事业单位违反登记事项的处罚”的“调整理由”调整为“保留”;“实施依据”调整为“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实施主体”调整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转变行政权力第2项“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的“调整理由”调整为“保留”;“实施依据”调整为“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实施主体”调整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转变行政权力第3项“权限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调整理由”调整为“保留”;“实施依据”调整为“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职权名称”调整为“事业单位登记”;“实施主体”调整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4.将《决定》附件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取消行政权力第141项“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处罚”的“职权名称”调整为“对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处罚”。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22年第1号齐齐哈尔市政府令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号)政策解读.doc
文件地址:/qqhe/c100140/202304/c02_135353.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