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5号),我市北三区原廉租房(后廉租和公租并轨,统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多家物业公司代收。现阶段我市北三区公租房产权已调拨给城投公司,由城投公司负责日常管理。此种由多家物业公司收取租金的方式,已造成缴费标准执行不严、与城投公司日常管理相脱节问题,因此,需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75号)进行调整,取消物业代收费。
二、政策依据
(一)市政府15届52次常务会议决定:将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资产调拨给城投公司,并由城投公司负责管理。
(二)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9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维护、入住退出管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我市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是城投公司,因此租金应由城投公司收取,取消物业代收费。
(三)市政府17届61次常务会议决定:原则通过《关于调整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1.将《通知》第一项:“对原廉租住房并轨后改为公租房的,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相关费用缴纳仍按原渠道不变。”修改为:“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对原廉租住房并轨后改为公租房的承租人,经所辖区住建局资格审核,若最低收入承租家庭条件无变化,应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更换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租金仍按原租金标准执行。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由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收缴,取消物业代收。”
2.将《通知》第三项:“最低收入承租家庭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最低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而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承租家庭,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55号)规定的标准交纳租金。”修改为:“最低收入承租家庭条件变化,不再符合最低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而符合中等偏下收入公租房保障标准或市场化租金标准的承租家庭,经所辖区住建局资格审核后,承租人应到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更换公租房合同,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55号)规定的标准交纳租金。”
3.《通知》其他事项均不变。
4.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件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北三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齐政办规〔2025〕2号)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