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17〕7号
为减少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限制黄标车通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的车辆
本通告限制通行的黄标车,是指在本市和外地注册登记的,未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汽油车和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高排放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限制通行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道路(不含区域内的高速公路)。
三、限制通行的时间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在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通行。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限制通行区域内道路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7年6月23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