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市政府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17/12/27 9.6k 阅读 114 点赞

齐政规〔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015年第7号)要求,现决定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齐政发〔2013〕59号)进行修改,将文件第二条中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咨询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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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