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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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2018/11/20 8.0k 阅读 473 点赞

齐政规〔2018〕8号

  为切实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我市区域内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规定
  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期为5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和破坏野生动物生存条件的行为。
  二、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炸药、绝后窑、毒药、捉脚、地枪、地宫、粘网、爆炸物、猎夹、排铳、电子诱捕装置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电击、火攻、烟熏、捣毁巢穴、网捕。除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弹弓、玩具枪、弓弩、捕笼、犬捕、鹰抓、挖洞、陷阱、捡蛋、捣巢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三、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黑龙江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迁徙过境的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中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或其他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猎捕手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0452-2788996。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文字解读:/qqhe/zcjd/201811/c02_215d7b4d0d4b49a19efe8d1dd85ec886.shtml

(责任编辑: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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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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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