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19〕1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实行统一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制度
2019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高火险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可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作为林区的首要任务,逐级落实责任。认真落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森林草原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森林草原的各项预防工作,尽最大努力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应急管理局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警监测、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和指挥扑救等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处置发生的森林草原火情,减少损失。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宣传和初期火灾扑救等工作。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迟报、瞒报火情,贻误战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扎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
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民防火意识,提高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一是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二是吸烟、烧纸、烧香;三是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四是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五是焚烧垃圾;六是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五、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各项规定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通过森林草原防火区和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作业的机动车辆、机械等,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行驶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的旅客列车和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景区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警示标志,在门票上印制森林草原防火提示语,并对游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处、沿线森林草原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及时组织清除可燃物。
六、充分做好扑火准备工作
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森林草原防灭火投入。要把扑火指挥组织、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逐一落实到位。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交通、铁路、通讯、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后勤保障工作。防火期内,各级领导、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和各级各类防火人员必须上岗到位,严阵以待。
七、强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公布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发现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当地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扑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1日
文件解读地址:/qqhe/zcjd/201903/c02_e3498a7bb2c24e53966e2082deb95dec.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