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19〕9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市境内嫩江等主要河湖管理范围及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及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要求,依法对河道和湖泊及水利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划定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进行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堤顶、坝顶行驶重型车辆以及在堤顶、坝顶泥泞期间,行驶非防汛抢险车辆;
(四)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四、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打井、钻探、爆破、开沟、埋坟、挖筑鱼塘、采矿石、采砂、取土、乱伐林木、陡坡开荒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件:
1.嫩江讷谟尔河乌裕尔河通肯河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示表.xls
2.雅鲁河等14条主要河流和59个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公示表.xls
3.雅鲁河等14条主要河流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示表.xls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2日
政策解读地址:/qqhe/zcjd/201911/c02_2a98ff4cfca24f7f9db399e4034640b1.shtml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