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规〔2019〕11号
为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重点区域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等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额定净功率大于或等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50m-1,额定净功率小于37kW时,烟度值不得超过0.80m-1;林格曼黑度级数不得超过1(排气中不能有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范围
(一)禁用区域:由新明大街、新立街、安顺路、永安大街、民航路、站前南大街、站前大街、中华路、中华西路至新明大街构成的合围区域内所有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二)禁用时间:全天24小时禁止使用。
四、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应急抢险及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维修、养护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六、本通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禁用区范围示意图.doc
文件解读地址:/qqhe/zcjd/201912/c02_9112beb2feb94e6282c2f7640197474e.shtml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