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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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1/05 4.5k 阅读 203 点赞

齐政规〔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支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公众举报乱捕滥猎滥食、乱挖滥采、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线索,做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执法行动工作,不断强化社会监督意识,规范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该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地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员举报涉及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有关非法活动,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打击涉野生动植物犯罪活动职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同一举报人同时向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将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等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虚假举报、捏造或虚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发生在本市内的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跨市、跨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对案件侦查或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真实客观,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案件无关的;
  (四)本办法发布之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案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
  (二)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三)非法出售、运输、寄递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 
  (五)非法养殖陆生野生动物的;
  (六)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八)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第九条  举报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一)属于行政案件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对侦破一般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三)对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对侦破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发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  同一案件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以线索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起关键、直接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予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对同一举报符合多项奖励的,合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由各县(市)区从返还罚没款中按比例安排。确保依据举报线索价值和标准及时向举报人兑现奖励,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协助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在查证属实、案件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后30个工作日内,告知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举报人是否接受奖励及接受奖励程序。
  举报人应自接到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举报人确因特殊原因不便到指定地点领取的,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可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举报人信息及举报信息保密制度。举报信息的受理、登记、资料归档实行专人受理制,严禁将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违反保密制度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安排经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确保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奖励经费的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审计部门予以审计。有关办法报市林草局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统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加大宣传力度。对群众举报线索要做到举报有记录,办理有结果,按时反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按规定每半年对本区域开展举报奖励情况,包括举报线索数量、案件分类、核实查处情况、奖励情况、面临问题等进行1次汇总。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送市林草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林草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各县(市)区野生动植物举报方式.doc

  原文件下载: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齐政规〔2021〕9号).doc


  文件解读地址: /qqhe/zcjd/202201/70d293a869f04cfb8118a81b13fcb916.shtml

(责任编辑: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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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