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耕地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耕地使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熟化土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讷河市国有耕地是指个人和单位利用讷河市国有土地(国有林地、国有草地、国有荒山荒地等)开垦的耕地。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国有耕地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讷河市国有耕地在承包时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耕地承包者不得改变耕地用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章合同经营管理
第五条乡镇(街道)、国有耕地经营管理单位对国有耕地实行台账管理,报市财政、农经部门备案。并对图斑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做到台账准确无误。
第六条国有耕地经营管理单位所签订的国有耕地合同,没到承包期限的要继续履行,不得私自延长承包期限。
第七条承包合同到期的国有耕地由市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服务中心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国有耕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作为农户承包田的,维持现状不变,待到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根据国家政策再做调整。
第八条国有耕地以评估公司评估的基准价为起拍价,实行公开竞价发包。
第三章收益分配及管理
第九条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按市级、乡镇(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5:1:4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国有耕地有偿使用收入由市本级和乡镇(街道)享受部分,全额上缴国库存入财政非税收入账户,村级享受部分,直接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全市国有耕地档案。市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服务中心及委托管理单位要以全市国有耕地清查登记的汇总资料为依据,统一编号建立电子档案、纸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清查登记表、耕地现状图、坐标四至、承包合同书等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市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服务中心、市农经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档案馆等部门要互相配合、信息共享,按权属职责,实现耕地管理信息化、规范化。
第五章奖惩
第十三条在国有耕地管理工作中,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国有耕地经营管理者违法违规使用国有耕地造成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国有耕地经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国有耕地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违规签订合同造成国有耕地流失、损害国家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在适用过程中,如遇与上级政策法规有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讷河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