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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讷河市财政局关于讷河市第一中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

2024/09/11 1.3w 阅读 280 点赞

讷河市第一中学: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黑财监〔2024〕35号)要求,讷河市财政局于2024年8月31日至9月3日对你单位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往来账款长期挂账1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讷河市第一中学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0万元,账龄5年以上。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部分1212-应收账款中“四、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中关于加强单位资产核算工作的要求“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及时报批处理往来挂账,做好坏账准备计提的相关工作”。

(二)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增固定资产的问题

讷河市第一中学目前使用的综合楼及其附属工程为其异地新建工程项目,2022年8月建设完成,未验收就开始交付使用,2023年末在建工程科目余额52,294.85万元,2024年3月12日完成验收工作,4月3日完成验收备案工作,4月10日办理了单位建筑房产证,截至检查日该在建工程仍未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上述事项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的规定。

(三)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的问题

1、讷河市第一中学2023年8月31日,记账凭证19号,付法院裁定赔偿学生张先越损失款,金额160,000元,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的“办公费”核算。未在“其他支出”核算。

上述事项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部分7901-其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单位除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以外的各项现金流出,包括利息支出、对外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的规定。

2、讷河市第一中学2023年12月31日,记账凭证43号,购买纺织产品那丹伯国旗一面,单价6,450元;记账凭证44号,购入无人机电池套装1套,单价3,879元;记账凭证46号,购入金属壁挂扇255个,单价260元,总计66,300元;记账凭证48号,购买日常办公和开会用的马扎2,200个,单价39元,共计金额85,800元,以上四项共计162,429元,在“事业支出/项目支出”下的“办公费”科目列支,未计入“固定资产”和“库存物品”。

上述事项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以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部分1302库存物品“一、本科目核算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各种材料、产品、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的成本。”的规定。

(四)差旅费报销方面存在的问题

讷河市第一中学2023年9月30日,记账凭证32号,报销差旅费12,665.5元,差旅费报销无出差审批单,住宿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

上述事项不符合《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章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公务卡支付单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机票等支出应当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的规定。

(五)内控报告方面存在问题

经现场核查,讷河市第一中学2023年行政事业单位内控报告缺少内部控制六大业务岗位职责说明书、关键岗位轮岗记录、预算项目清单、固定资产盘点表及处置清单。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部2021年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对存在的上述问题,你单位应从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出发,积极进行以下整改:

(一)往来账款长期挂账问题,应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部分1212-应收账款中第四条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生不能收回的迹象,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超过规定年限、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二)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增固定资产的问题,应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真实的固定资产占有情况,防止资产流失,按时计提折旧。

(三)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问题,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相关规定,更正会计差错,调整相关账目,规范账务处理,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准确使用会计科目。

(四)差旅费报销无出差审批单,住宿费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问题,应按照《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讷河市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

(五)内控报告缺少相关内容,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补齐缺少的内控资料。

以上处理决定,请你单位于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财政局监督评价股。

联系人:李焕

电话:0452-3373568

地址:讷河市环城东大街88号

讷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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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