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区卫健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
刘康(身份证号320305********0837):
本机关依法查明刘康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以上事实有宣占华的询问笔录(2022年03月26日)一份;照片两张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与你联系未果,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提供家庭住址错误无法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签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建卫医罚告【2023】第8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依法向我局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则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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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2565607
建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05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