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华区卫健局《催告书》公告送达
闫洁(身份证号230203********1664):
本机关依法查明闫洁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一章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与你联系未果,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签领《催告书》(齐建卫医催【2024】第2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 齐建卫医罚[2024]4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壹万元、加处罚款壹万元缴至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并履行下列义务。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建华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