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周边环境庄严肃穆。现将划定的克山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克山县烈士陵园位于克山镇九街六委,陵园始建于1948年,园内有烈士纪念碑、纪念广场、烈士纪念墙、烈士墓、纪念馆等核心纪念设施。土地不动产权证书(证号:黑(2024)克山县不动产权第0003269号),勘测定界面积25161.52平方米。
二、保护范围
克山县烈士陵园的不动产权范围:克山县烈士陵园东至烈士陵园东侧铁栅栏围墙、南至烈士陵园南侧西大街道、西至烈士陵园西侧红砖围墙、北至烈士陵园北侧红砖围墙。克山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依法土地确权面积外边缘向外延伸20米的合围区域内。(附:克山县烈士陵园划定保护范围示意图)
三、保护和管理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非法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陵园纪念设施,或者在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克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克山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