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县冯朝霞内科诊所涉嫌未经备案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在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后即完成备案。”之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之规定,现责令克山县冯朝霞内科诊所限期停止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告如下内容:
单位:克山县冯朝霞内科诊所
产品名称:造口皮肤保护剂(膏剂)
型号:1、5
产品名称:造口皮肤保护剂(液体剂)
型号:9
克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