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讷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面通过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明确了征收范围及标准
新出台的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区范围内,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规范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2017〕58号)文件规定,县(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55元(新的办法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20元由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通过住建部门上缴同级国库,不再向供热企业缴纳)。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增加供热面积的,不征收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区范围内2022年10月1日后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不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二、规范了征收程序及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缴费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征收金额出具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和住建部门按非税收入程序进行收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告知被征收主体及时缴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以规划核实建筑面积为标准,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进行最终确认,多退少补。
三、规范了征收配套费的监管和使用
征收的配套费专款专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路灯、消防、供热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的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使用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履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程序。供热、供水企业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新、改、扩建的实施中如所实施的内容有部分应由政府承担支付义务的,可向政府申请使用配套费资金。资金额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建设内容及质量进行认定和验收后,由财政评审中心或聘请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确定。其中供热、消防设施配套费核定金额高于当年收取配套费额度的,以当年收取额度为最高上限。
四、明确配套费形成的资产管理
用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录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供热、供水企业使用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企业只有使用权,无处置权,并负责此部分资产的日常保养维护,确保资产的完整、功效。
五、强化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越权审批减免配套费的;(2)征收的配套费未专款专用随意挪用的;(3)未经批准,擅自处置以配套费建设形成资产的。
文件地址:http://www.nehe.gov.cn/nehe/c100500/202312/c02_43193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