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发改联规〔2025〕1号
克山县殡葬服务中心: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规〔2017〕4号)精神,本着保障普通群众基本需求,保证提供普通档次基本服务的原则,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克山县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遗体接运
收费标准为200元/具·次,超出30公里半径范围,超出部分按照每公里2.86元的标准收取车辆成本费用。
二、遗体存放
普通冷存收费标准为120元/间·具·天。
遗体存放按以下方式计算存放时间: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12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按1天计算。
三、遗体火化
普通档(平板炉)收费标准为150元/具。
四、骨灰寄存
普通档(木质架)收费标准为2.5元/盒·月(30元/盒·年),中档(铝合金架)收费标准为3.34元/盒·月(40元/盒·年)。
丧主可自愿选择按年缴费或按月缴费,退费时按月退费;本文件执行日缴费未到期的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到期后按本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五、县殡葬服务中心应积极挖潜节支,努力降低成本,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下浮收费标准,让利于民。
六、县殡葬服务中心今后如提供更高档次的服务需要制定收费标准的,需向县发改及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或申请,县发改及财政部门根据殡葬基本服务成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群众承受能力进行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县殡葬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本单位殡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减免政策、文件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县殡葬服务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
九、本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克山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克山物价发〔2014〕4号)同时废止,在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对收费标准如有新的统一规定,从其规定。
克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克山县财政局
克山县民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