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规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黑龙江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省级牵头部门的通知》(黑政办发〔2021〕34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调整,由原县经济合作促进局(现已更名为县商务局)调整为县财政局,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政策公告公示
关于调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通知
2026/09/04 1.8w 阅读 32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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