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政策通知公告

讷河市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细则(意见征求稿)

2026/08/20 1.1w 阅读 377 点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房结构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房结构安全风险源头防范,及时发现、处置农房结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村〔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讷河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讷河市范围内农村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及在建农房(含既有房屋加层、改造、装修)安全监管,全面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巡查管理制度。

第三条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做到巡查到位、响应到位、处置到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对农房结构安全隐患实行“零容忍”。

第四条通过建立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责任到人、巡查到户、不留盲区、动态清零,确保辖区内农房底数清楚、隐患排查全覆盖、问题处置全闭环,有效防范农房结构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 网格体系

第五条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镇(乡、街道)—行政村—自然村(网格片区)”三级架构设置,根据实际建立“大网格、中网格、小网格”三级责任体系。

第六条

(一)镇(乡、街道)为一级大网格,以全镇(乡、街道)为单元,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行政村为二级中网格,以村为单位,具体负责本村农房结构安全日常管理。

(三)自然村为三级小网格,根据“就近、就熟”原则,以自然村庄为基础合理划分网格,确保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

第七条网格力量由行政力量和自治力量组成。行政力量主要由在职党员干部、驻村干部组成;自治力量主要由村干部、党员、村民小组长、“两代表一委员”、网格员、公益性岗位人员等组成。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镇(乡、街道)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对辖区内各级网格员责任落实和农房结构安全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分析辖区农房结构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并消除农房结构安全隐患;

(二)健全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架构,协调督促各村落实农房结构安全有关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置、销号闭环管理;

(三)建立“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协调配合机制,统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巡查管理和协同处置。

第九条行政村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房结构安全进行日常巡查,督促农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二)掌握全行政村房屋结构安全动态,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

(三)负责辖区内农房结构安全信息建档工作,建立健全“一户一档”台账;

(四)受理辖区内农房使用安全方面的举报投诉,及时协调处置。

第十条自然村为三级小网格巡查“哨兵”,负责包片片区内农房结构安全巡查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网格内既有房屋、空心房、闲置危房等进行结构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和拍照留存;

(二)对发现的结构安全问题,及时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立即向所在村负责人报告;

(三)开展政策宣传,向农户宣传农房安全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

(四)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房屋适当增加巡查频次,对在建房屋及时发放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

(五)在巡查中发现房屋存在结构性开裂、沉降、倾斜等结构安全隐患或发现房屋违规加层、拆除承重结构等行为的,应第一时间进行劝告,并立即向村负责人报告要求现场处置,必要时可直接通知本地相关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农房产权人或使用人是农房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委托鉴定、安全治理等主体责任,发现隐患必须自觉排查处置,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等用途。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住房的结构安全管理,以及房屋结构安全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推动形成“行业查隐患、属地抓整治、联动促闭环”的工作格局。

第四章 巡查要求

第十三条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巡查主要排查以下情形:

(一)房屋地基出现沉降、滑移,建筑明显倾斜;

(二)房屋墙体出现较大裂缝,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含群租房)、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建设)、擅自开挖地下室;

(四)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农房,特别是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农房;

(五)房屋屋面长期渗漏、围护结构破损等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以下房屋应作为重点巡查对象,适当增加巡查频次:

(一)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的农房;

(二)C级、D级危房及落实管控措施的危房;

(三)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域的农房;

(四)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的住房。

第十五条按照“分类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巡查:

(一)重点管控房屋(未完成整治的危房、落实管控措施的危房、初判疑似危房等):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排查重点隐患房屋可视情加密,极端天气(暴雨、台风、暴雪、连续强降雨)预警期间,所有重点管控房屋实行每日巡查;

(二)强化管理房屋(用作经营的农房、3层及以上房屋、人员密集农房等):每季度巡查不少于1次,节假日前、旅游旺季等及时开展专项集中排查;

(三)常态管理房屋(一般农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1次;发现裂缝、倾斜等结构安全隐患立即升级为重点管控房屋;

(四)汛期、冻融期等特殊时段,应及时开展专项集中排查。

(五)大风、暴雨、地震等灾害发生后,视灾情严重程度和道路通行条件,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完成应急排查。

第五章 隐患处置

第十六条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结构安全隐患时,应当场做好书面记录和拍照留存,并及时告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采取临时安全防范措施。发现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须立即上报所在村负责人和镇(乡、街道)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镇(乡、街道)管理部门接到网格员上报的结构安全隐患信息或收到群众举报、网络舆情等转来的结构安全隐患线索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网格员、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现场核实,初步判定房屋的隐患类别和情形。

第十八条经现场判定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须立即启动以下措施:

(一)列入网格化巡查重点,优先处置;

(二)组织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或警示标识,确保人员安全;

(三)采取拆除、维修加固或管控措施,在安全隐患消除前不得投入使用;

(四)按照“一房一策”原则明确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第十九条农房结构安全隐患整治按照以下要求落实:

(一)一般隐患:指导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完成后销号,对于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等经营场所等重点巡查对象,应通知人员撤离并组织专业机构鉴定;

(二)重大隐患:立即停止房屋使用,采取人员疏散、物理隔离等强制管控措施,依法依规推动工程整治。

第二十条完成结构安全隐患整治整改的农房,由镇(乡、街道)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确认销号,并更新房屋结构安全信息台账。

第二十一条各级网格应建立健全农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实行“一户一档”,做到隐患情况清、整治措施明、整改时限定。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有针对性地开展结构安全核查,及时更新本地危房管理和经营性房屋管理台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镇(乡、街道)成立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镇(乡、街道)定期组织对各级网格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网格员掌握农房结构安全隐患识别、巡查规范、应急处置等基本技能,切实提升发现和甄别结构安全隐患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农房结构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网格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已经履行工作职责但仍发生结构安全事故的情形,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产生的结构安全事故,应予以免责。

第二十五条建立农房结构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各级网格应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网格报送农房结构安全管理动态信息。重大、紧急信息应即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网格应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入户走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农房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由讷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市住建局组织评估并报请市政府确定修订、废止或延续;期满未决定延续的,本细则自动失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根据上级政策调整和辖区工作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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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