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按照龙江县烈士陵园的类别、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制定龙江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一、龙江县四处烈士陵园基本情况
1、龙江县烈士陵园始建于1991年,陵园位于龙江镇苗圃路35号,于1992年9月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有革命英雄纪念碑、纪念馆、烈士墓区、办公区四个功能单元。共安葬有67名烈士遗骸。
2、龙兴镇烈士陵园始建于1946年,1974年翻新重建,陵园位于龙兴镇东北街,共安葬有5名有名烈士,有纪念碑一座。
3、七棵树镇烈士陵园始建于1969年,2006年翻新重建,陵园位于七棵树镇龙甘大桥西南,共安葬有1名有名烈士,17名无名烈士,有纪念碑一座。
4、华民乡烈士陵园始建于2014年,陵园位于华民乡色力村东南,共安葬有3名无名烈士,有纪念碑一座。
二、龙江县四处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1、龙江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陵园宗地红线为基准线,以陵园围栏、围墙为界。
2、龙兴镇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陵园宗地红线为基准线,以陵园围栏为界。
3、七棵树镇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陵园宗地红线为基准线,以陵园围栏、围墙为界。
4、华民乡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陵园宗地红线为基准线,以陵园围栏为界。
三、龙江县烈士陵园保护管理责任主体
主管部门:龙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龙江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
四、划定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龙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