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我县草原资源,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5号)的相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草原实行禁牧,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11月15日。
二、禁牧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牲畜进入草原放牧,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妨碍草原禁牧的实施。
三、广大养畜户要充分理解草原禁牧的重大意义,自觉遵守禁牧制度,积极做好储备饲草饲料工作。
四、各乡镇要成立禁牧工作组,落实属地责任,切实抓好此项工作;草原承包者要管理好所承包的草原,落实主体责任。
五、违反规定禁牧期内在草原上放牧的,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禁牧的草原上进行放牧牲畜的,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一只羊等于一个羊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驴、骡各等于五个羊单位,十只鹅等于一个羊单位。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恶意破坏禁牧工作的行为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龙江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