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宇隆煤炭经销处等4户企业:
经查,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拟被吊销企业的行政处罚告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广生、张强
联系电话:0452-5823316
联系地址:龙江县正阳路72号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9日
